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面临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呈现公权力主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单一模式特征,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常态被告,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扮演行政合谋者的角色.公权力机关、环境污染破坏者与法院之间失衡的三角构造模式不利于形成社会参与、环境行政与法院司法共治的生态法治合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模式应向社会主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转变.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社会主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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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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