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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动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之困境与突围——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入手

引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三有动物”却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保护,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工具和方法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存有争议,以至于很多非法狩猎案件只是以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导致犯罪成本过低,不能有效地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打击.可以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解释,力求使法条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使“三有动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三有动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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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15-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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