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精神之维——兼评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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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精神之维——兼评我国新《环境保护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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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对其所制定的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达,人类获取环境健康及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作为环境基本法之价值追求,应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然而,时隔25年后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虽在立法目的中融入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但目的之归宿却依然设定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经济发展模式上,没能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之重心思想,环境保护法所应凸显和强调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没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

立法价值、环境法、法律精神、环境保护法

48

D922.68(中国法律)

2015-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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