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诉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以荷兰刑诉四波改革为借鉴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依然没有足够的重视,而荷兰政府近二十多年对本国刑诉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进行了四波大刀阔斧的改革,内容涉及到诸多方面,课予公权力人员一些新的义务,有新权利的赋予,亦有新制度的创设,被害人的境况有了极大的改观,程序性主体地位得到彰显.荷兰刑诉制度的四波改革值得我们借鉴.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权利、荷兰刑诉改革
47
D925.2(中国法律)
2014-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