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关联性研究
登记在交易中可能有多重意义,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其中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登记欠缺才会使合同处于不生效状态.相反,在仅规定合同需要登记却没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情形下,不登记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种两分法的处理值得质疑,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应依据法释[2009]5号第14条,区分该强制性规范的类型、立法目的作不同的处理,而不应一概认为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登记、合同效力、类型化、区分原则、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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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4-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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