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了私人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该制度有原则性规定,但仍不足以使该制度有效运作,对此,应借鉴国外完善的立法经验,以惩罚性损害赔偿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以集团诉讼给予受害人救济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在反垄断领域对证据制度进行特殊设计以使垄断行为的受害人能够对抗实力强大的垄断组织.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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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14-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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