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利益分配模式之重构
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能资源配置中的能动要素,其管理应当充分挖掘检察官的内在潜能,使其敬畏、遵从法律,并创造性地努力工作,维护公正和提高效率.因此,架构检察官的利益分配模式应当紧扣检察官这一“人”的因素,遵循检察官行为的经济属性.而我国当前的检察官利益分配模式以行政职级为核心,它带来了一系列的职业性危害,从根本上讲,这是检察官作为经济理性人的人性反应.为了实现检察官与制度的自愿合作,以行为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探索重构我国检察官的利益分配模式,是一项重要课题.
检察官制度、经济理性、行政职级、检察官等级、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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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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