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之信息公开条款群
2012年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已有重大突破,但仍存在制度定位不准确、法条编排思路混乱、结构不合理、法条繁简失调、相关制度未能集中规定等不足.《环境保护法》的总则应明文宣示公众参与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前提和依据,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环境法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进而区分主体和行为的种类,分散地规定组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要点,为日后下位法的立法细化奠定制度架构.此外,还须确保每类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均有对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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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10CFX06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项目《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12JJD820010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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