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族群传统知识和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困境探析——以TRIPS协定和CBD公约为视角
从传统文化相关的知识中的产品开发所取得的巨大商业成功,引发了关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权属之争,即这些具有巨大商业经济效益的生物资源是如CBD公约第8j条所规定的那样属于国家所有,抑或是属于TRIPS协定中所言由权利人私权所有.研究者所”发现”的产品可被授予专利,然而在TRIPS协定所确立的规则之下,少数族群要就来源于其传统知识的产品主张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存在法律上难以克服的障碍.TRIPS协定的制度设计从国际法层面上系统性地将少数族群的权利排除在外.其理论前提就是少数族群时其本地品种并不具有西方法律上所称的所有权,因此对生物多样性资源及与此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利用和开发都属全球公共产品的利用范畴.
传统知识、生物遗传资源、全球公共产品、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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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武汉大学2008年博士研究生自主研究项目20081060207000114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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