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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204.2007.05.028

清末民初家庭财产继承中的民事习惯

引用
清末民初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是开始朝着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前进.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还在延续.法律之外,民事习惯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维系社会秩序方面仍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民事习惯甚至有着"准法律"的效用并为人们所认可.清末民初各地流行的家庭财产继承民事习惯存在不少差异,尤其在无继嗣者遗产处理及与女性相关的财产处理方面的民事习惯,往往差异更大,反映了不同地区的民俗民风.这要求人们在研究社会史、文化史时,不可一概论之.传统的家庭财产继承中的民事习惯,有些是合理的,在社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些民事习惯深深地打上了宗法社会的印记,有的则纯属陋俗,成了不良文化的载体.这些习惯与现代人的精神相距甚远,或格格不入.它告诉人们,一方面在立法时要考虑传统民事习惯中合理的成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移风易俗、弘扬现代人应有的法制精神,使新的法令制度得以认真贯彻执行.

清末民初、财产继承、民事习惯

40

K25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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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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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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