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204.2006.01.007
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10条
信托财产权的绝对性和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权的变动必须实行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信托行为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方式的二重性,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又决定了信托公示方法的复杂性,不同的信托财产,必须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为了兼顾"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双重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信托公示的效力应采对抗要件主义.我国《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上述原理相背,应当加以修改.
信托、信托财产权、公示方式、对抗要件主义、生效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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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2(中国法律)
2006-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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