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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204.2006.01.005

徘徊在公正与功利之间的我国缓刑--对我国缓刑立法与司法的反思

引用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撤销缓刑,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是对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反动,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公正性.这就要求立法和司法部门在制定和适用缓刑的时候,应当注意缓和、淡化缓刑的这一缺陷.然而,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并没有在这方面作出必要的努力,以致缓刑适用在我国经常展现出不公正的一面.缓刑的主要价值和目的均在于实现特殊预防,然而,一些法院在适用缓刑的时候,却经常忽视缓刑的这一价值和目的,致使缓刑适用并没有有效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同时防止缓刑的适用过于随意以致丧失公正性,建议将缓刑适用条件明确化;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健全缓刑考察机构,将缓刑考验落到实处;增设关于缓刑负担的规定.

缓刑立法、缓刑司法、公正、功利

39

D924.13(中国法律)

2006-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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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39

200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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