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204.2003.05.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立法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制定和施行,对于我国信托业的规范运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独特性规定包括:对信托定义的独特界定、将登记确立为信托的生效要件、采用兼顾性的调整范围、为委托人增设权利、为受托人增设义务、平衡当事人的权利. 其不足为:未对信托业在金融业中的独立地位、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力.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规范的信托制度的建立,预示着我国信托业将有正确的功能和法律定位,有助于信托制度进一步发挥其专业化财产管理功能,并且为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信托法、信托业、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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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2(中国法律)
2004-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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