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8204.2002.01.020

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

引用
单纯由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立法监督职责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只有把立法机关的抽象性审查同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结合起来,才可能使立法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附带性审查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大量存在.为了使其更为有效地运转,附带性审查应当采用级别管辖的原则,同时应当具备附带性、非终局性、审查范围有限性的特征.《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的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立法监督、附带性审查、抽象性审查

35

DF31(行政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6-10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1-8204

41-1027/C

35

2002,35(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