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举证倒置下完善护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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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60/cma.j.issn.1674-4756.2004.19.069

探讨举证倒置下完善护理记录

引用
@@ 从2002年9月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须自证无错,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诉讼证据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10条规定: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3].这就表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需要由医院提供法律依据,而此时医疗文书将是举证倒置中的最重要证据.医疗文书包括医生的治疗记录和护理记录.临床上,通常对医生病历的书写记录强调较多,而对护理记录有较多忽视.为了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了保护护理人员自身,并保证护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对举证倒置下如何完善护理记录的书写进行探讨.

举证倒置、护理记录、医疗文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卫生行政部门、门诊病历、麻醉记录单、诉讼证据、医学影像、医生、特殊检查、书写记录、检验报告、护理人员、护理纠纷、护理工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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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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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医刊

1003-3556

11-539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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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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