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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203.2006.09.018

药师在处方上的注意义务和警示义务探析

引用
@@ 医药分业以后,医师仅享有处方权,药物调剂权归于药师.药师对药品的消费者和使用者应负何种注意警示义务和责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受理处方和配方上尽注意义务.药剂师应对配方错误所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患关系的尊重.药品的风险警示义务应归属于药品生产者和医师.但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症、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1].

药师、处方、注意义务、警示义务

14

R954(药事组织)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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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0/R

14

200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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