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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6-1308.2023.03.008

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取回权——以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的返还为中心

引用
所有权保留性质上究竟是一种担保物权还是所有权影响破产取回权的适用与法理构建,应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因买受人违约而出卖人享有的固有取回权与破产程序中出卖人破产特殊取回权进行区分,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应秉持实质担保观,运用担保制度相关规则理解我国法律下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构建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取回权与买受人价款返还规则.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以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以及破产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为参照,构筑破产管理人行使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回权的法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破产取回权不同于破产一般取回权,而是法律赋予出卖人的一项提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

所有权保留、尚未履行完毕合同、担保物权

DF411.92(经济法、财政法)

202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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