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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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6-1308.2020.04.007

试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引用
人工智能的责任分配与承担尚未有定论,且面临责任分配的证明困难,将运行人工智能损害的责任全部交由生产者、设计者承担在一定情况下过于苛刻.人工智能的逻辑基础与技术构造决定了其能够模拟人类神经系统,高度发展的人工智能具有形成自主意志的可能性,有形成自我意识与自发行为的能力,具备构成独立个体、获得法律人格进而承受权利义务分配的可能.自主性增强的人工智能与传统意义的生命体之间界限逐渐模糊,对人工智能的界定与理解将随技术发展与伦理认知的变化而改变.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来自于人为创造的算法,但其人造性并非否定人工智能自身能够达到高度自主化进而获得法律人格的根源.针对人工智能的"自由""生命"不应按照传统刑罚理论的理解方式,而应放在数字智能的语境下加以理解.人工智能的特殊人格具有一定可行性,在人工智能自主性增强的情况下能够提供损害归责的思路.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特殊人格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20-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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