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08.2019.06.026
王夫之对有明一代严刑酷法的反思及批判
有明一代严刑酷罚,肢体以折,痛楚以剧,刑本为辅仁之工具,然在上者用法失去仁心之润泽,乃以法残害天下.船山身居明亡之后,回顾前史,批评有明一代层出不穷的法外机构和私自动用、恢复在古代久已被废除的肉刑,造成族类相残,人非其人.藉助《尚书引义》一书中“舜典”一篇,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五刑展开探讨;从圣王立法精义中的人性善之本体论、人格心理学、国家责任伦理、中国家庭之道等四个方面对此问题展开阐述,力斥酷刑之非.其论证方式则主要是根据气本论哲学,进行推演和深化,在五刑所特具的残酷性质之上,更见其在伦理学上的作用以及历史上的灾难后果.历史上儒家式帝国废五刑使法律向儒家“仁道”方向发展和转变,不但能产生震慑与示范的社会效用,以收道一风同之效,同时又能兼顾个体的心理感受与伦理学后果,以保证个体人格的完整,而明代法律实践明显违背了这一进程.
王夫之、有明一代、国家责任伦理、中国家庭之道
K249.105
2020-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9-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