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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6-1308.2019.01.016

网络不作为帮助行为刑事归责的困境与破解

引用
网络不作为帮助行为的核心要素为不作为与帮助,该行为模式的适用对象应限于单位主体,其作为义务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技术类型的不同而进行分类设定.网络不作为帮助行为的入罪条件与不作为帮助行为的入罪条件并无本质不同,但在如何进行刑事归责、如何进行量刑以及主观犯意联络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根据现有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对于网络不作为帮助行为可采用共犯模式与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进行刑事归责,在传统共犯理论语境下的共犯归责模式无法破除主观犯意联络与罪责刑不相适的司法困境.而帮助行为正犯化归责模式的提出与适用,只能解决主观犯意联络的问题并且该种归责模式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实际上,网络不作为帮助行为的刑事归责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对两种共同犯罪区分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共同犯罪本质的误解,由此通过定罪与量刑相区分的双层共犯区分标准的倡导以及对共同犯罪不法形态本质的澄清,从而完善传统共犯归责模式,即可破除刑法规制困境,实现共犯归责模式对网络不作为帮助行为全面评价的回归,而无须适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归责模式.

网络不作为帮助行为、入罪条件、刑事归责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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