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08.2017.12.015
法条主义与后果裁判的对决
对于法条主义的批判多集中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封闭性,然而,这一批判的认识不过是反法条主义者自己的臆想和误解,实际上并不存在与法条主义的对话基础.在法条主义的司法逻辑下,看似后果裁判的案件其实是后果裁判论者自身忽视了法律思维而放大了后果考量的作用,因此后果裁判的命题是虚幻的.法条主义从法律规范出发,以一种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价值判断,从而容纳了后果考量,体现了法律适用方法的真实性与裁判逻辑的严密性.通过对聊城于欢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法条主义的多元化形成了法律的竞争市场,知识理由的不断对垒、交融,最终以重叠共识形成多元法条主义中的强势主张.多元法条主义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律解释路径,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内部交锋展示了何者是能与社会公众形成共识的社会正义,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更能有效地阐释实质法治的内涵.
多元法条主义、后果裁判、重叠共识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8-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