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08.2017.12.014
快速处理: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的再创造
由专业复杂的特殊性所决定,现行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相应的缺憾:常规的诉讼机制规范形式效力明显,但法官队伍多为"通识"人员,保险法基础薄弱,审理专业案件易出现纰漏;仲裁机制具有保密、便捷的优点,而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中,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甚明确,导致仲裁无效;就调节机制而言,司法调解发挥良好的作用有限,人民调解的协议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投诉机制上,保险公司投诉部不会过多干预理赔部的处理,监管机构没有裁定权,消协对保险纠纷解决作用甚微,新闻媒体最多形成一定的社会效应,鉴于此,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具有创新性,其很多内容借鉴域外的机构设置和处理方法.因其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做法不同,应在全国范围统一调处机制,使其规范化、系统化.
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快速处理机制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8-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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