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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6-1308.2017.09.017

论我国"鉴定意见"之证据制度——以法院采信为例

引用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诉讼过程的推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鉴定意见是借助于专业的理论知识和科学的技术手段通过对鉴定对象的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所以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也是鉴定意见得以被作为证据资料使用的基础条件之一.在我国,法官审理案件凭借的是法理和经验,裁判法官本身并不掌握特殊的专业技能,所以,法院在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时,只能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进而确定某一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鉴定意见在庭审面前是"进"抑或是"退".域外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鉴定行业的管理、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等方式可以确保鉴定意见具有充分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而,基于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并参考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出发,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切实享有质证权,保证鉴定意见"进退有据",从而使得法院有效地、科学地适用鉴定意见证据.

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证明力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7-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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