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08.2017.09.016
"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美国、以色列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比较法为背景
不同的国家对于派生证据的采纳以及"毒树之果"学说都有不同的态度,以色列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均采用狭义上的"毒树之果"学说,尽管这些法院承认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扩展至派生证据,但凡是涉及重罪案件,这两个法院都会运用暧昧的平衡理论——以色列采取"双因果关系"说、欧洲人权法院要权衡非法证据对审判结果产生的影响.美国法中的"毒树之果"规则经过长期演变,也不再坚持绝对排除的观点,是否排除要视"毒树"与"毒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而定.一个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有利于平衡各种司法利益的实现,因此,应将当前流行的三种理论学说予以整合,形成统一的指导性原则,利用综合的理论方法,建立初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统一连贯的排除理论.理想的派生证据排除模式,应允许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这需要为法院设立一套权衡因素,在每个特定情况下来决定是否排除.但却不应将与犯罪控制相关的因素作为权衡非法证据排除的考量重点,包括指控罪行的严重性、非法所得证据的可靠性以及非法证据对案件审理结果的重要性等.
非法证据排除、派生证据、"毒树之果"规则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中国共产党应对执政风险和考验研究"11&ZD068
2017-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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