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08.2017.05.020
保险人推销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说明义务研究——以网络环境为视角
投保人购买高现金价值产品多是出于其理财特性.在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理赔说明、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多设置成点击阅读的形式,对于保险人而言,显然没有尽到对投保人的说明义务;对投保人而言,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没有得到充足的保障.高现金价值产品具有期限较短、收益率较高、承诺保底收益率并收益率不确定的特点.在中国市场上理财产品匮乏与人民巨大的理财需求之间的不对等的背景下,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很多以互联网保险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迅速成长,并将保险资金注入资本市场.早在2014年,保监会就公布相关通知,对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定义和规制.2016年,保险公司在股市内快进快出的套利行为、趁股价低迷大肆收购摇身一变成为"门口的野蛮人"的行为等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并且在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将其作为整治重点.基于《保险法》的明文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保险条款应当尽到一般说明义务,按照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特殊性,除了传统的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保险人还应对产品的收益不确定性、犹豫期、退保费用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虽然保险交易场所和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保险人仍应当全面、真实、详尽地履行其说明义务,可以在保险投保程序中进行程序性设置以保障其义务的履行.另外,由于大部分投保人投保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产品是出于理财需要,所以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应当纳入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之中.
保险人说明义务、高现金价值产品、明确说明
D922.284(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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