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08.2017.05.019
论离婚时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企业或个人拥有的无形的,存在于商业或者实践中,能够给企业或个人带来超额收益的一种综合诸要素的资本化价值.婚姻期间形成的商誉凝结着夫妻共同的劳动和对家庭无区别的贡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应考虑到商誉的分割.商誉类型主要有两种:市场化的商誉和非市场化的商誉.市场化的商誉,是指传统的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誉,这种商誉附随于企业存在,可以与企业一并进行转让,此种类型的商誉是最常见的商誉;非市场化的商誉,是指跟商誉的拥有者个人具有密切关系的,存在于商誉拥有者本身,不可与其拥有者相分离而转让的一种商誉,两种商誉基本特点不同,相应的评估方法也会有所区别.常用的商誉评估方法有超额收益法和市场价值评估方法两种.非市场化的商誉通常通过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评估.市场化的商誉则主要通过市场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此两种评估方法各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所要评估的商誉的特点加以确定应该使用的评估方法.美国各州判例中关于商誉的识别和评估也主要运用超额收益法和市场价值法,在离婚案件中都有所试用,并就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法,美国的司法实践以及经验对我国今后关于离婚时商誉分割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当下,中国正值经济繁荣发展,各种形式的收入方式不断增多,对于离婚商誉的分割的立法存在可能性.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之际,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规定,应该考虑到商誉的评估和分割.
商誉、超额收益法、市场价值法、立法建议
D923.6(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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