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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6-1308.2017.05.013

改编权相关基础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视角

引用
网络文学的产业化发展带来了影视作品改编热潮,随之而来的改编权侵权问题此消彼长,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就改编权而言,现行《著作权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权利保护和侵权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往往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13条第8项中修改了有关改编权的内容,赋予了改编权新的内涵,明确了改编的三种方式,重新界定了改编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改编权与其他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改变或者使用原作品的方式,改编权最大特点就是改编行为的具有独创性,改编会创造出新的作品.送审稿取消了修改权,由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覆盖其权能.在改编权的侵权认定方面,首先应当明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一前提,然后以三步走来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关系,一是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再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已经接触了原作品,最后来看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实质性相似是否已达到可能影响著作权人财产利益的程度.

改编权、送审稿、著作权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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