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打假人的立法规制问题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6-1308.2017.05.010

论职业打假人的立法规制问题

引用
从"王海现象"出现至今,围绕职业打假人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持续不断,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致使这一争议发酵.把职业打假人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意相契合.任何一项制度的适用总是在综合衡量社会利益的前提之下做出的选择,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旨在惩罚阻遏恶意行为人,是符合价值判断标准的.但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目的上与普通消费者存在差异,确有必要进行立法规制,对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规制,限制其利用职业打假获利的范围;对无法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利的职业打假人,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举报等手段获利.通过政府监督、全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打击商家造假、售假的行为,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理性而有限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构建以公权力机关打假为主,社会公众打假为辅的打假体系,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净化市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

知假打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保护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1-4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知与行

23-1595/D

2017,(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