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1308.2017.03.034
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法学的教育反思与功能完善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文明社会离不开环境法学教育的助力保障.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的环境法在人天定位、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规制路径等层面相较其他部门法具有独特性.因此,环境法在教学、科研以及实践层面应当遵循上述学科规律与特性,才能实现应有的教育功能与目标.然现实情境中,环境法律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所导致的法律可操作性差、环境执法进程中的地方因素干扰、环境司法领域中环境诉讼制度供给不足等法治进程中的种种缺陷,不仅导致环境法律整体运行效果不能彰显,还直接影响到高校环境法学的教学效果.主要表现为:学科重视度不足、教学设置不合理、课程体系繁杂、理论基础有待完善、案例资源匮乏、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其中,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及主体环境法律意识的薄弱系导致环境法律实施效率低下的深层诱因.在上述背景因素下,我国环境法学呈现出"应有的法""教材的法""实践的法"三者之间联系的脱节,法的应然价值与实然现状一定程度相背离,不能满足生态文明社会对高素质环境法律人才的内在需求.欲突破上述困局,应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紧扣公民环境素质教育以及环境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在汲取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哲学与伦理等交叉学科养分塑就学生环境意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课堂教学手段夯实学生环境法学理论基础、实验实训手段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等措施,助力环境法学教育功能和目标的完善,方能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提供优秀法律人才保障.
环境法、环境法教学、环境法教育功能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资助项目"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渔业权理论及实施机制研究"12CFX091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