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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调解制度的功能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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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大军、刘明奎在《学术交流》2017年第2期撰文指出,司法调解是党和国家一直倚重,并充分地发挥其功能的纠纷解决与政治合法性生产的制度. 但是,面对新的社会现实,该制度功能逐渐萎缩,已不能应付大量形态各异的纠纷. 司法决策的惯性心理赋予其超出本身能力的预期,这种预期一方面基于对司法调解制度功能的盲目信任:近期的司法调解政策在制度设计时,就预设了超过司法调解本身的制度功能——将纠纷解决与维护社会稳定都寄希望于司法调解并强制性地推动司法调解解纷方式的应用,造成了司法调解的表面"繁荣"而实际上乱象滋生;另一方面因为司法调解运用知识的匮乏,无形中助长了对于司法调解功能的盲信. 同时由于调解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司法调解本应该发挥的纠纷解决功能没有得到实现——即超越了司法调解政策的制度设计所能承载的功能,更别说超负的功能了. 近年来,并不理想的司法调解实践说明司法政策的确立必须符合司法制度本身的逻辑. 应该做到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调解政策,探寻与掌握司法调解的逻辑要求,建立科学的考评和激励机制. 司法调解制度的科学定位应立基于其功能限度. 只有掌握了司法调解的知识与规律,合理地预期司法调解的功能范围,才能确立理性的司法调解政策.

司法调解、调解制度、功能超负

D925.114;C916;D632.8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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