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法律术语,已为诸多国家在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中予以确认,各国在金融服务法制改革进程中,均已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立法的核心理念.与现代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作为泛称已被广泛接受的现实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尚未确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以至于救济途径及实施难以落实.现代金融的背景之下,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和交涉力上与金融服务者的差别日益加大,专业而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大量推向金融市场,作为交易相对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金融服务者抗衡.应以金融商品交易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析解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关系,剖析金融消费的特质,最终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予以明确界定.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应基于综合经营模式的需求及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特质,摆脱传统消费者概念的理解,摒弃对消费动机和目的的考量,以从事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这一客观标准进行判定,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综合经营、衍生商品、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
D922.28(中国法律)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引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HIT.HSS.201514,负责人:郭丹;2009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研究"09SFB2040,主持人:郭丹
2016-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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