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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权利构建的两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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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专业性要求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构建一种特殊权利体系,相较于传统市场交易关系,金融经营者的特殊交易地位以及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应当作为构建权利体系的考量因素.金融经营者基于金融交易地位的不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可分为金融商品性服务与金融中介性服务.作为接受金融服务的一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构建亦呈现两分性,接受金融商品性服务的消费者权利构建更突出对于金融市场信息对称性的保护,接受金融中介性服务的消费者权利构建应当明确经营者的中介地位,不应当对经营者苛以不适当的责任.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侵害不仅仅局限于交易主体之间,金融市场的系统性使得诸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任何金融行为都有可能造成金融市场波动进而间接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将金融市场抽象地概括为金融经营者,并基于此对于金融消费者构建诸如分红权、参与权,适当性交易权、优先受偿权等特殊权利,将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权益保护.认识金融消费者权利两分性是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必要前提与核心基础.

金融消费者、金融经营者、权利

D922.28(中国法律)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计划项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引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资助HIT.HSS.201514

2016-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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