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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代理制度——以《合同法》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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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法律制度.商事代理制度广泛应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简化了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各种复杂关系,促进商品经济的积极、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并未形成系统而完备的商事代理制度,商事代理行为以《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等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制.现行法律规定导致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区别论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等同论并用的混乱局面,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瑕疵,并不利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应以等同论作为唯一理论基础,改变双重理论并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构架商事代理相关制度,才能更好地顺应商事代理实践的发展要求,顺应商事代理制度本身对于交易效率的内在要求,同时更好的维护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权益,促进商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区别论、商事代理、合同法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6-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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