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域下出租车合乘侵权行为研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出租车强行合乘从消费者权益法上是以损害乘客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为代价增加承运人经济收入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违反经营者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运输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城市中运营的出租车通常采用“招手即停,上车即走”的运输方式,而不是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这是与其他公共交通运输不同的显著特征之一.运输过程中是否增加乘客、货物应由乘客提出,不应当由承运人提出,承运人提出合乘的请求从合同法的角度上是变更合同内容.当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进行维权时通常找不到与之相应的法律依据获得赔偿,造成出租车合乘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层面模糊指引造成的,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从立法的层面进行思考,应当对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进行调整,细化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应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权责,对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严厉打击,从而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城市出租车行业良性发展.
依法治国、出租车拼客、客运合同、消费者权益
DP20.1;DP20.5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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