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5669.2018.01.018
"子思之儒"著述辨正
判定"子思之儒"著述时,应当以子思为坐标;既不能把相关作品归于子思一人之手,也不能笼统地视为该学派的集体创作;在出土文献及其形制可以确定的前提下,应当把与之相关的文献确定为"子思之儒"的作品;与"子思之儒"主体思想相合的《性自命出》等出土文献可认定为"子思之儒"的作品;不能把明显作伪的材料当作"子思之儒"的作品.据此,"子思之儒"的著述应当包括《礼记》四篇,郭店楚简《五行》《穷达以时》《鲁穆公问子思》《性自命出》《成之闻之》《尊德义》和《六德》,以及《累德》等见诸传世文献的佚文.子思作《孝经》《大学》等观点,虽为陈说,但并无实据,它们应当出于曾子及其门人弟子之手,并非子思所作.
"子思之儒"、著述、《孝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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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2(先秦哲学(~前220年))
2018-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