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三年来我国自治州立法权的实施问题研究——以XX自治州为例
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州兼有制定一般地方立法和自治法规的双重立法权,从实证角度对相关立法实践进行针对性分析不仅有利于解决自治州面临的现实困境,更能在宏观上确保设区的市立法权制度的规范运行,但这却是当前研究的薄弱环节.《立法法》修改3年来,XX自治州在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稳妥实施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积极开展区际生态协同立法、锐意提升立法民主性以及创造性解决立法队伍紧缺问题等方面成就斐然,但同时也面临一般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界定之困、双重立法权区分的畛域之惑、政府规章制定相对滞后的意识之疏以及机制创新诱发的次生问题之虞.对此,可从廓清一般地方立法权范围、厘清双重立法权选择标准、认清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度价值以及走出自治州立法人才不足的困境等方面探索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推广经验.
《立法法》修改、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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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法的理论(法学))
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级立法权实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7SFB3011
2018-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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