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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萨拉齐厅通判刑事司法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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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萨拉齐地区属于蒙汉杂居地区,萨拉齐通判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萨拉齐通判的独立刑事司法职能被限于轻微刑案.清政府原本在蒙古边疆地区所设计的多元司法运作体系,在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障碍因素.清政府这种因地制宜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这种边疆刑事治理策略,在实践中一定程度地调整了蒙古地区刑事法律关系,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丰富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

清代、萨拉齐厅通判、蒙汉关系、基层刑事司法职能

43

D929-49(中国法律)

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4B047

201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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