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间文学艺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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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间文学艺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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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要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要重视创作、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群体的利益.而真正创作、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群体的利益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仍得不到体现,应该在现行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之外设立一种新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权.本文对民间文学艺术权的主体、对象、权利内容、权利行使及权利限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民间文学艺术权、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内容、权利限制

33

I27(民间文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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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5-8575

11-3530/C

33

200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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