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城市法律地位刍议
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是我国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水平相对滞后,原因之一是宪法和自治法没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城市以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宪法和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城市以自治州、自治县同样的法律地位,是自治地方城市化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度创新、民族自治地方城市、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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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3.2(国家行政管理)
中央民族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20020413号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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