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法》制度重构的模式选择与具体路向
《矿产资源法》在立法理念、框架体系和核心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给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治化造成了阻碍。在法律模式上,修订后的《矿法》应当是一部能够兼容公共利益和私权利,兼具民法和行政法属性的完整性法律。厘清包含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三组法理关系,即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利益分享关系、资源开发与资源安全和环境保护关系,是《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前提。矿业权、矿产资源税费、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矿山环境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是《矿法》修改的重心。
矿产资源法、制度重构、矿业权、矿产资源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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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7(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
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项目BS201110611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CDJXS11082206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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