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21/j.issn:1007-7588.2005.05.011
矿产资源的价值补偿模式及国际经验
清晰界定的产权是矿产资源价值补偿的前提条件.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和资源所在地居民共同构成矿产资源的产权主体.矿产资源的价值由边际使用者成本(所有权价值)、边际直接成本(矿业权价值),以及外部损害成本(矿区居民环境权益)3部分所构成.矿产资源不同产权主体所代表的各价值组成部分的有效补偿,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补偿的主要形式是矿山地租,具体形式有权利金、矿地租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等;探矿权价值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补偿模式,加上政府的财税扶持,保证了矿业权价值的补偿.按照"污染者付费"规则,矿产企业负有向资源所在地居民进行环境损害补偿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依靠行政监管与金融安排等手段.
矿产资源、价值构成、补偿模式、国际经验
27
F4(工业经济)
中国科学院资助项目40471054-D0110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