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2251.2012.02.007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节约能源、能源使用、新能源、税政策、人民共和国、宁夏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部门、税法、实施条例、产业发展、直辖市、信息化、国务院、新疆、西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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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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