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津政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利用效率、国家机关、表率作用、国务院、财政性、资金、条例、合本
F12;C93
2013-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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