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2P金融模式变异法律性质之论证构建其监管模式
对任何金融中介进行适当金融监管的先决条件是识别和确认金融模式的性质和特征.在英国设计的P2P金融典型商业模式经过若干年发展之后,交易模式发生了变异,主要表现为债权转让模式和拆标模式.分析这两种变异模式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类型,实质是P2P平台对借贷双方的交易进行了转让与重组,本质是个人债务的证券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适用Howey检验因素推定P2P金融法律性质为“非上市证券”,从而将其纳入传统证券监管体系.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P2P金融法律属性定性为“非上市债券”,从而将其与股权众筹统一融入不易变现证券监管体系.在变异后的P2P金融法律关系中,平台、借款人与出借人三方构成非上市债券发行关系,P2P金融法律性质为“非上市债券”,应以此为基础构建P2P金融监管模式.
P2P、互联网金融、债权转让、非上市债券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海事大学航运管理与法律博士生创新人才培养平台项目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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