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消费地原则的增值税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破解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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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消费地原则的增值税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破解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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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共享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生产地原则确定收入归属地,由此产生了一些负面经济影响,而当下营改增改革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影响.笔者认为,保障地方政府财力须在增值税改革上着手,在借鉴VIVAT、CVAT和DVAT基础上,提出改革增值税三种方案:一是开征零售税并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收入全额划归中央;二是增值税实行60:40共享,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的依据是当地消费占全国消费的比例;三是根据增值税发票信息将商品销售分为辖区内销售和辖区外销售两部分,根据两者比值分割增值税,前者为中央税,后者为地方税.改革的本质是促使流转税收入的分配原则由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转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由此会产生一些积极的经济影响,并解决地方税建设和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的困境.

增值税、零售税、消费地原则、地方税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JJD790033

2015-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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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001-4454

44-1286/R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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