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1549.2002.09.016
略谈代表(执行)董事及其对第三人的责任
现代公司的权力由股东转移到董事会手中,而实际行使权力的主要是代表(执行)董事.其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代表(执行)董事造成公司损害同时也使第三人遭受损害时,要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以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
代表董事、执行董事、董事责任、公司利益
F276.6(企业经济)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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