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可指性——《公孙龙子·指物论》新解
公孙龙所谓的“指”,通常释为共相、观念(概念)或意义,虽各有道理,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解释很难表明“指”在《指物论》中的意思与在先秦的通义(用手指具体指出某物)之间有何关联;二是这些对“指”的解释也适合表达公孙龙所谓的“实”,遂令“指”“实”之别不显.结合文本,有理由认为公孙龙论“指”,是从手指的“具体指出”引申为事物的“可被具体指出”,并将“可被具体指出”看作经验对象的普遍性质,即事物的可指性.如此,就能看到“指”在指物篇的使用与其先秦日常用法的关联,也能呈现“指”“实”之别:“实”是规定事物内容的经验性质(如马之色形、石之坚白),“指”则规定了事物内容或经验性质得以被把握的条件.故《指物论》强调事物皆有可指性(“物莫非指”),这正是以“名”谓“物”的前提(“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但“指”不同于“名”所表达的“实”(“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不可在经验上亲知.故《指物论》又主张可指性本身没有可指性(“指非指”),即不能因为“指”是“物”的性质,就要求它能与事物一同在经验上被具体指出(“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
指、实、物、可指性
B225.4(先秦哲学(~前220年))
2016-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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