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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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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一直被世人视作反对”社会正义”的旗手,从《通往奴役之路》(1944)、《自由秩序原理》(1960),到《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1979),以及《致命的自负》(1981),在哈耶克长达40年的著述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他对”社会正义”无所不用其极的抨击,比如说社会正义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是”哲学家的魔法石””原始概念””迷信”,等等.这些论述给人们留下一个刻板印象,认为哈耶克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接受”社会正义”的理念.与此同时,众所周知,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举将”社会正义”奠定为此后40年英美政治哲学的主要论题.初看起来,哈耶克与罗尔斯在”社会正义”问题上是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但是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以下简称LLL)中,哈耶克却对罗尔斯多有赞许之意,比如在第2卷”社会正义的幻象”序言里他是这么说的:”经过仔细的考察,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我原本想就罗尔斯的《正义论》(1972)所做的讨论,对我所探讨的直接目标并无帮助,因为我们之间的差异看起来更多的是语义上的而非实质的.尽管读者的第一印象可能不一样,但是我在本卷稍后处(第100页)引用的罗尔斯的陈述,在我看来,表明我们之间在我所认为的最根本论点上是有共识的.事实上,如我在那一段的注释里所表明的,在我看来罗尔斯在这个关键论题上的论点被广泛地误解了.”(哈耶克,2000年a,第2卷,第4页,译文参照英文原版稍有调整或修改,以下不赘言)

本文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编号11XNL007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项目编号13XNJ049的资助.

2014-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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