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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的待续本质——从用法者角度看立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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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意识及研究立场对理论研究而言,立法体系的成熟构建固然意味着理论界同样应当更加重视司法、执法等法律实施问题,但由于法律实施的基础、前提在于对立法本身的清醒认识和把握,因此,关于“立法的本质”这一法哲学问题,就成为必须深入探讨的课题.人们一般把立法本质断定为特定时空中的一种续造性活动.具体说来,作为法律这种特殊作品之作者的立法者,其实同时扮演着“立法者”与“阐释者”的角色:说他是“立法者”,是因为至少就法律帝国这一语言共同体而言它就是语言之语的源头,它创设法律帝国的用语标准以及定义法律术语的具体内容,这同时也意味着立法工作具有浓烈的创造意味;说他是“阐释者”,则因为对于整个大社会而言,立法者又不过是整个社会的语言之语或其标准的一种解说者而已,而后者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立法工作是一种守成性工作.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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