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希望”的权利——围绕着康德“至善”的理念
本文从康德“批判哲学”的整体角度出发,在“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各自“立法权限”的关系中重点探讨了“德性”与“幸福”作为“原因”与“结果”的“先天综合”的可能性,以此阐明“希望”的“先天必然”的“根据”,阐明“希望”之“权利”的“必然”基础。在面对“圆满之善”之为“希望”的“目的一对象”的问题时,本文还讨论了康德关于“神之存在”和“灵魂不朽”作为“实践理性”“设定一悬设”所产生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自己的看法,强调一个在“实践理性”“自律”下的“希望”的“理性”自身的“根据”。
康德、批判哲学、希望、至善
B516.31(欧洲各国哲学)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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